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理由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
5、经营场地资料,如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8、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明;
9、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10、银行开户证明;
11、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12、税务登记发证机关出具的场地证明(商贸企业);
13、固定资产清单;
1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要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经办人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