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年检
作者:舟山市工商局   浏览次数: 1944 次    发布日期:2008/6/18 15:58:13

一、年检的时间、范围
    截止20121231日前,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
    2012
31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注销的企业、年检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以及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参加年检。

企业在年检期间发生登记管辖变更(迁移)的,应当在原企业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后予以办理迁移手续,年检档案随同企业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已办理清算备案手续的公司,在未办理公司注销前,仍需要接受年检,但可以免于提交除年检报告书以外的其它年检材料。
二、企业年检程序
  1、登录舟山工商企业信息网(网址:www.93315.com.cn)网上年检系统,按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保存后提交;
  2、工商机关在网上受理并审查年检材料;
  3、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按初审提示携带需要提交的年检材料,到指定的工商机关年检窗口办理复核手续。
  4、复核通过的,参检企业应缴纳年检费50元,工商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后发还,完成年检。 
    三、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封面及封底印鉴页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属于企业法人的,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列入财务审计范围的企业,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提供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本省以外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提交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母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母公司公章)
   
(七)工商机关审核后要求企业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如应收帐款清单、财务凭证等。

四、财务审计范围

下列法人企业在申报年度检验时,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事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
   
(四)201171日至20126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
   
(五)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出资行为的企业;
   
(六) 企业登记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嫌疑,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