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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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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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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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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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
费,领取营业执照 |
※ 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注册时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项目的企业。
(10)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