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浏览次数: 1475 次    发布日期:2012/2/21 16:55:14

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