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流程图
浏览次数: 2670 次    发布日期:2012/2/23 16:03:14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流程图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工商局)

环保、土地、消防等审核(环保、国土局,消防大队等)

项目核准(发改委)

批准(合同)、章程及附件(外经贸局)

领取组织机构代码(技术监督局)

颁发批准证书(外经贸局)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局)

非实质性变更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董事会组成人数变更等。
 
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投资者签字,原件);

2、关于请求批准章程的申请(由投资者提出,项目所在乡镇或园区签署符合规划等意见);(投资者签字,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批复及核准报告);(投资者签字,原件)

4、由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及附件;(投资者签字,原件)

5、投资者为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公证、认证,原件)及其资信证明(原件);

6、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投资者签字,原件);

7、外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名单; (投资者签字,原件)

8、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派书;(投资者签字,原件)

9、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有效文件;(原件)

10、名称预核准通知单;(复印件)

11、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3、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限制性行业等则须提供国家有关职能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备注:

1、独资项目审批前,需投资者先提交项目申请给仪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给出书面答复意见;(申请提交到外经贸局窗口,由窗口代政府拟文。)

2、如果投资者是两个以上,应当将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需要设立股东会;

3、外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需要提供国外机构的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对于港澳台,需要提供公证件。(对于国外个人投资者,如果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以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投资者签字,原件)

2、关于请求批准合同章程的申请(由投资者提出,项目所在乡镇或园区签署符合规划等意见);(投资者签字,原件)

3、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批复及核准报告);(投资者签字,原件)

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及附件;(投资者签字,原件)

5、中外双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外方公证、认证,原件;中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其资信证明(外方需原件,中方为资产负债表); 

6、境外投资者(非自然人)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投资者签字,原件)

7、境内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核申报表;(投资者签字,原件)

8、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名单; (投资者签字,原件)

9、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成员委派书;(投资者签字,原件)

10、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有效文件;(原件)

12、名称预核准通知单; (复印件)

13、中方投资者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4、进口设备清单;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限制性行业等则须提供国家有关职能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说明:

1、合资公司中方企业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

2、外方投资者以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时,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税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方投资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件;

4、外方合法经营者的有效证明,需要提供国外机构的公证和使领馆的认证;对于港澳台,需要提供公证件。(对于国外个人投资者,如果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以不需要公证和认证)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所需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由申报企业向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增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增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8、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9、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0、环保部门批复; 

11、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如限制性行业等则须提供国家有关职能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说明:

有新建、扩建、改造内容的,应提供相应国土及环保等部门意见。

需要原件材料,如果超过一页,文件签署人应在每一页上加签。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所需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说明:

1、减资后,注册资本应不小于国家对特定行业的最低要求;

2、涉及中方的,须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3、投资者申请书由申报企业向外经贸局提出,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并承诺公司无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承诺外方未先行回收投资,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最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字,公司盖章,并由所在乡镇或园区签署意见。并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4、减资程序:企业提出减资申请后,如符合有关规定,审批机关将作出同意企业减资的初步批复,企业在接到初步答复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公告1次。(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项目,须在国家级报纸公告;其余项目在省级报纸上公告)。(公告和通知参照范本)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公告45日后,企业再次提出减资申请,连同登载公告的报纸原件、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及批准证书原件报审批部门正式审批; 

5、企业按原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等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的,应报请海关审核是否需要补税。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一) 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二) 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三) 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资总额小该最低规模的; 

(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需要原件材料,如果超过一页,文件签署人应在每一页上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