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文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明确
浏览次数: 2401 次    发布日期:2012/7/14 10:25:31
 

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称,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单位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因素,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该方法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的纳税单位。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该方法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

“这一办法的确定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在解答公告时称。

公告还称,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